职工贾女士于4年前乔迁新居,家里的室温在供暖季一直时冷时热。然而,她未将这一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议。欠费3年之后,她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贾女士辩称自己家中温度在供暖季室温不达标,但其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其应当依照供热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
评析
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拒交供暖费,进而引发供热企业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可是,在这类纠纷中采暖业主胜诉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业主举证不足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规定表明,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原始证据进行固定。
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以合同约定达标温度为18℃为例,当室内温度大于16℃小于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室内温度大于14℃小于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小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
这就是说,发生涉暖纠纷后,如果所在省市有地方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法院将按照约定来进行判决;如果热企与用户没有合同约定,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判决。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