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已经12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10天年休假,但是,我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2023年1月,我在办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给10天年休假工资报酬被拒绝了。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从未限制我休年休假,我本人也从未申请休假,故应算自动放弃了年休假,在此情况下公司无义务支付年休假工资。
请问:这种辩解理由能够成立吗?
读者:朱玉晶
朱玉晶读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规定表明,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单位应积极制定并公示职工年度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显然,在职工未主动申请休年假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其自动放弃了。除非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认定为自行放弃年休假,不享受年休假工资。
本案中,你虽未主动要求休年假,但公司也未主动安排,所以不能认定你放弃了年休假待遇,公司应当按你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标准支付给10天年假工资。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内。也就是说,公司实际上应当另付给你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据此,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给年休假工资补偿,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