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生育女儿2个月后,因种种原因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要求解除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此时,我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4年。公司考虑到我仍在哺乳期内,就没有同意我的辞职请求。后来,在我一再坚持下,公司只好同意。现在,我又感到后悔,觉得自己不应该辞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读者:李丹丹
李丹丹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哺乳期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措施,是对用人单位行使相关权利予以一定限制的特殊期间。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也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减人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工,除其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应当将合同期限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之时。
本案中,虽然你还处于哺乳期内,但你系主动提出辞职,甚至在公司不予批准的情况下你仍坚持要求辞职,此时,公司批准你辞职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并不包括员工主动辞职,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前提仅仅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无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