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建筑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建筑工程,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且不断造成事故伤害。对此,涉事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下4个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转包不看资质,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伟业公司于2022年4月承建某工程项目后,将木工等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刘子华施工。李权经人介绍到工地从事木工劳动时因预制墙倒塌被砸伤。事后,伟业公司、刘子华及开发公司三方均拒绝承担责任。
【评析】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李权的损失应由伟业公司与刘子华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2】
直接发包给无资质施工人,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居民马天福经批准将自家建设三层楼房工程交由陈凤先父子二人施工,但他们二人均无施工资质。陈凤先雇用冯伟从事劳务。2022年6月9日,冯伟在干活时从梯子上掉落。事后,发包与承包方相互推托。近日,法院判决马天福存在选任过错,承担30%赔偿责任,陈凤先父子二人承担70%雇主责任。
【评析】
雇员在提供劳务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责任。本案之所以判决发包人马天福承担30%责任,主要理由是居民自建高层住宅要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而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陈凤先父子,对于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存在明显过错。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马天福亦应对其选任施工主体不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3】
层层选任不当,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兴北公司承建某商品楼建设工程后,将水暖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李军,李军转手又转包给赵东岩,赵东岩又再次转包给曹秉德,曹秉德组织多名劳务工进行施工作业。2022年9月8日,万跃岳在安装水暖件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因涉案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所以,无人对万跃岳的损害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判决曹秉德承担万跃岳所受损失的25%,兴北公司、李军、赵东岩分别承担20%,万跃岳自担15%。
【评析】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兴北公司、李军、赵东岩分别将案涉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由于不具资质的个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能力相对较弱,使得提供劳务者受伤的风险增加。又因兴北公司、李军、赵东岩均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曹秉德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施工安全尽到主要的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4】
出借资质承揽工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乔俊借用佳实公司的资质承建某商贸中心扩建工程,后乔俊将砌墙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刘大江,刘大江雇用包括金哲在内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2022年6月16日金哲在从事砌墙时坠落摔伤,双方对如何赔偿金哲产生分歧。
【评析】
《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均有明确规定。法定资质作为一种行业准入限制或资格,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与生产安全。佳实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出借资质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乔俊承接工程,乔俊又将涉案砌墙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刘大江进行施工。二者均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应对金哲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刘大江作为违法分包人,更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