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公司经理说,由于我缺乏工作经验,录用后第一年难以为公司创造出价值,公司还要指派师傅进行传帮带,各项成本较大,故要想进入本公司,必须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且不得提前离职,否则,要支付违约金。
我答应公司的条件后,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每提前1年离职,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万元。我工作满2年后,因考取了全日制研究生遂提出离职,公司同意我离职,但要求我按约定支付给3万元违约金,否则,将把我告上劳动仲裁庭。
请问:我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读者:顾俊海
顾俊海读者: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它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法律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出资培训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广告公司与你之间既未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未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条款的法定条件,因此,广告公司关于你提前离职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你在提前离职时无需向该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广告公司若就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也只能是败诉的结局。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