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夏雨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他的女儿在居住小区里玩耍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充电宝砸伤头部。经报案,公安民警到现场调查,但没有查到具体的加害人。现在,其女儿经住院治疗已康复出院,他想找肇事充电宝的主人索赔但问谁谁不知道,且不承认是自己肇事。
他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该向谁主张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权利?
法律分析
发生在夏雨女儿身上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令人揪心。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规定为高空抛物、坠物受害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现实中遭受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能确定侵权人的可直接追责,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二是“疑似”侵权人承担补偿责任。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则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就会“落空”。对此,《民法典》在规定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同时,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即被告不能“自证清白”的,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夏雨女儿的遭遇属于第二种情形,其可以收集报警记录、诊治病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诉讼方式将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列为被告,通过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