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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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将的哥损失降到最低
驾驶中应规避哪些不良习惯?
服务期内因过错被解雇 劳动者仍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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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因病离职 公司扣除大部分预交押金
工会法律援助将的哥损失降到最低

 

开了近20年出租车,王某身上累积的疾病越来越多。前段时间,由于开车时经常出现犯困、头晕现象,为确保行车安全,他主动向出租汽车公司提出辞职。当办完车辆交接手续,公司应当向他退还预交押金时,公司却以他在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到期前提前离职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扣除一多半押金。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经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居中协调,该案最终以公司退还绝大部分押金方式结案。

员工因病提出离职,公司拒绝全额退还预交押金

2004年4月,王某入职出租汽车公司,专业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由于吃饭休息没有规律,王某逐渐患上高血压、高血脂、颈椎、脊椎劳损、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辞职前,王某经常犯困且有头晕现象,为避免不测事件,他向公司说明情况,主动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他将自己驾驶的出租车交回公司并办理了交接事宜。

车辆交接完毕后,公司应当退还王某预交的30000元押金,但公司不同意全额退还。公司认为,王某的劳动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均未到期,其提前交车行为属于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同时,公司提出王某在从事出租业务时需要着公司统一制式服装,公司为其定做了工服,该工服因其离职无人穿用,工服费用1750元应由其承担。由于公司为王某垫付了工服费用,该费用应从其押金中扣除。再者,王某一直驾驶公司车辆运营,车辆磨损必然发生。因此,王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车辆磨损费用700元,该费用也应当从其押金中扣除。

王某认为,公司应当向他退还全部押金。因为,工服是公司经营需要给全体员工配发的,若扣除该服装费用不合理。况且 ,他自己平时有衣服穿,没有必花钱购买公司出卖的服装。至于车辆磨损,那是车辆运营必然产生的成本,他已交过车辆承包费用即份儿钱,车辆的磨损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工会律师据理力争,逐一驳斥公司扣款理由

与公司交涉无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立案大厅窗口,王某看到一个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电话。拨通该电话后,他才知道这是石景山区总工会的电话。他向工会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问对方能不能给他提供法律援助。

得到工会工作人员的肯定答复,王某按照约定时间,在第二天一大早便赶到石景山区总工会等候。经审核,王某符合免费法律援助条件,工会立即给他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同时指派专业律师胡建新担任他的委托代理人。

胡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为王某撰写了仲裁申请书,并帮助他在仲裁机构成功立案。

接下来,胡律师开始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梳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起草代理意见,一切就绪后静等开庭日期的到来。

仲裁庭审中,公司主张王某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15000元。胡律师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来看,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均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虽然承包合同中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但从性质上讲该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公司与王某约定违约金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这就是说,公司从王某预交押金中以违约金的名义扣除1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如数返还。

胡律师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为员工配发工服,该费用应当纳入经营成本,不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由于公司收到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回。至于出租车运营当中的车辆磨损,属于正常的车辆损耗,是必然发生的,也应摊入公司经营成本。既然公司享受出租车辆固定收益,那就应当承担车辆磨损、车辆贬值产生的费用。如果员工承担了每月固定的车辆承包费用,同时还要承担车辆磨损、车辆贬值的费用,那就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车损磨损费应由公司负担,不应从押金中扣除。

庭审结束后,公司感到理亏,想调解结案。通过分析案件的走向以及仲裁裁决可能的结果,本着两利相权从其重、两害相权从其轻原则,胡律师建议王某为避免诉累,尽快拿到钱,可以作出让步。经商议,王某同意公司退还所谓的违约金捐款15000元,不再要求其返还服装费1750元和车损磨损费700元。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劳模律师说法

调解促双赢 社会更和谐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邬锦梅律师:

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汽车公司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在疫情期间,公司也面临经营困难,且公司能否正常运营更关乎着老百姓能否正常出行的民生问题。本案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工会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以调解方式建立起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经过充分沟通协调,最终调解成功,使出租车司机和公司达成了双赢。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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