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开赛后,一家夜店推出了“吃夜宵,看比赛”活动,即只要在该处吃夜宵,就可以尽情观看转播。我在夜店看球时,见自己看好的球队进球,忍不住欢呼雀跃中踩到一名球迷的脚。虽然我一再赔礼道歉,但该球迷一直不依不饶,甚至对我拳打脚踢。而夜店老板在长达6分多钟的时间里,只是在一旁当“吃瓜群众”,甚至还让打人者扬长而去。由此,我不能确定打人者身份,也无法向其索要医疗费用。
请问:我能否要求夜店老板赔偿?
读者:孙丽琴
孙丽琴读者:
你有权要求夜店老板赔偿。
一方面,夜店老板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你在夜店参与“吃夜宵,看比赛”活动,表明与夜店老板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酒店、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来看,你基于消费合同的存在,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夜店老板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可夜店老板在你被他人殴打的长达6分钟的时间里,有条件、有能力加以制止、报警,却在一旁当“吃瓜群众”,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夜店老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夜店老板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但其同样必须担责。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