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朝阳法院法官结合案例为我们说说电信网络诈骗那些事。
手机卡被冒名补办 电信运营商需担责
案例:
6月8日,郑某办理了手机号,后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此后,谢某持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郑某的临时身份证到某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郑某手机卡补卡业务,营业厅受理了该业务。当日12时起,郑某支付宝账户被陆续消费、转账10万余元;6月11日11时郑某支付宝账户中14万余元被转走。损失了24万余元,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电信运营商赔偿其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营业厅为伪造郑某临时身份证的谢某办理补卡业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谢某补办了郑某的SIM卡,进而获取了郑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造成了郑某的损失,电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某在发现手机突然无信号后,明知其手机绑定了支付宝及银行卡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电脑登录其支付宝将其账户冻结或挂失,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且郑某身份证信息的泄露、手机号服务密码的泄露、手机号模糊认证信息的泄露等等,也是导致郑某手机卡被冒名补办、存款被盗刷的因素。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等综合情况,酌定电信运营商承担40%的责任,郑某承担60%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核查和识别异常办卡,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核验,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着重规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般须经由电信网络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渠道发布或传递诈骗信息,以骗取钱财,但电信运营商对于自身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风险并未采取足够措施予以防范。即使是在要求电话、网络实名制以后,部分运营商做到的也只是“有名”而非“实名”。若电信运营商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电话卡办理或其他服务的缺陷,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受害人利益,则电信运营商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未尽风险提示 或对储户损失负责
案例:
2020年12月,王某突然收到朋友发来的微信,称遇到困难,想跟王某借12万块钱救急。随后,朋友向王某提供了收款人“何某”及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王某委托儿子王某龙去银行给朋友转账。第二天,王某龙突然收到父亲来电,得知“朋友借钱”事实上是一起电信诈骗,但12万元已成功转入“何某”账户。事后,王某报警,但犯罪嫌疑人迟迟未落网。后王某龙发现,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其填写的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不一致。王某龙认为,银行的《支付业务凭证》上接收账号、户名、接收行名称、接收行号等信息一定要完全一致才能转账成功,银行柜员负有认真审查的职责。如果信息不对应,银行应当拒绝办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汇款前,未核实收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不良后果,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虽按原告填写的业务凭证操作汇款,但收款账号的开户行与原告填写的开户行明显不一致,被告未尽提示义务,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对于原告损失,法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上述案件中,虽然储户被骗从而进行转账行为是主因,但银行在收款账户开户行存疑、交易可疑的情况下,未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进一步导致储户资金流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目的在于骗取钱财,其施行势必会利用银行及银行账户。在电信诈骗这个层层嵌套的连环计里,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优势地位的,银行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缺陷漏洞。作为可能拦截犯罪所得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而不能置身事外。因此,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借助了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则银行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