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个月前,我的朋友吴某自新冠肺炎疫情区返乡后,拒不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关于“登记备案、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乡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外出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不久,吴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已有多人被感染。最近,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请问:吴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犯罪?
读者:赵桂春
赵桂春读者:
吴某的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过失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本案中,吴某在其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时拒绝接受检疫,仍密切接触人群,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多人被感染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吴某并非系新冠肺炎确诊者和被确定的疑似病人,故其行为只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