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法院认定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
老板躲避员工追薪驾车发生事故,员工应否赔偿?
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能否降低加班费标准?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板躲避员工追薪驾车发生事故,员工应否赔偿?

 

读者沈萍萍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一个月前,她散步时偶遇个体工商户吕某驾车经过。她当即喊吕某停车,准备向吕某索要被拖欠的15000元工资。吕某见状,出于逃避的目的当即驾车狂奔。不料,慌不择路的吕某驾车撞上路中间的古树当场车毁人亡。

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

沈萍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应看是否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情形恰恰不在其列:

一方面,沈萍萍的行为并不违法。

沈萍萍偶遇吕某后喊其停车,准备向其索要欠薪,这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沈萍萍对吕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

很明显,沈萍萍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吕某支付欠薪,并没有侵害吕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预料到吕某会为了逃避而驾车狂奔。相反,吕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知道沈萍萍只是步行,只是为了索要欠薪,并不会对其人身、财产构成威胁,应当对驾车狂奔可能带来的损害之间有着足够的认知、比较和判断。吕某我行我素的行为,当属自甘冒险。

再一方面,沈萍萍的行为与吕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吕某的直接死因是驾车狂奔,与沈萍萍讨要欠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廖春梅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