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工作性质的原因,我要经常加班加点。虽然加班有点累,但加班一天能领到几百元加班费,所以,总体感觉还行。可是,最近因效益下滑,公司决定降低加班费标准,今后所有人员加班一律按每天150元、每小时20元的标准发加班费。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8700元,每月实际收入有1万多元,如果加班一天只给150元的报酬,明显与我的劳动付出不相匹配。
请问:公司有权擅自降低加班费标准吗?加班费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读者:林小琳
林小琳读者:
加班费该如何计算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加班工资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故应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与北京市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时,则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二是要折算出每个工作日的工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你的情况而言,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8700元,故你每个工作日的工资应为400元,每小时的工资应为50元(月工资÷计薪天数÷8小时)。
三是按法定的加班费标准计算出加班费数额。《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假如你国庆节加班一天,那么公司至少应支付给1200元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对加班费的发放实行平均主义,以及所定的加班费标准,均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