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晶)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2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底缴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告》再次重申了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即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5个特困行业;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下转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