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关于工伤保险,5个认识误区要避开
疫情导致收入减少,子女抚养费可以拒付吗?
哪些劳动争议 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疫情导致收入减少,子女抚养费可以拒付吗?

 

职工邱薇英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前夫钟某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约定6岁的女儿随她生活,钟某按2000元/月承担抚养费。可是,从半年前起,钟某以其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

她想知道:钟某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钟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其收入因疫情减少,也不得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一方面,因疫情收入减少不能否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第1067条第1款分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必须无条件承担的法定义务。不管父母有无经济收入、经济收入如何、收入是否发生变化,都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样,钟某也不得以收入减少为由,推卸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另一方面,因疫情收入减少不能免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就是说,即使钟某收入减少,其也必须在保证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抚养费,而不得拒绝承担。

颜东岳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