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沈萍萍向本报反映说,因在工作中接触大量粉尘,她出现身体不适后曾进行职业病诊断。由于对诊断结论不服,她又向市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了鉴定,最终被评定为尘肺病。当她据此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她虽然患尘肺病这一职业病,但并不等于构成工伤,还必须申请工伤认定。
她想知道:该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对方的说法是正确的,沈萍萍的确还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伤认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后者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沈萍萍想要获取工伤待遇,必须以工伤认定作为前提,不得以职业病鉴定取代工伤认定。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