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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未提前通知 单位应按日计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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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终止合同未提前通知 单位应按日计付工资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此后,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王某主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等请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法院裁定

公司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案涉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其不应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本案中,仲裁裁决裁定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规定,并无不当,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于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据此,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王某给付工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前通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使其有一定心理准备,能够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与规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与过渡,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减少或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

□本报记者 盛丽 通讯员 王梦 慕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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