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工会律师揭开真相帮职工成功维权
合同约定超长试用期 工资没少发仍可索赔
公司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裁定不准!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22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减少赔偿数额公司用“待岗”降低劳动报酬标准
工会律师揭开真相帮职工成功维权

 

张女士所在公司长期不给她安排工作,始终让她在家等待下一步的安排。她不明白公司的用意,便听从其安排。岂料,这一等就是一年多,而等来的结果却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对公司的决定,张女士无法接受,想维权却不懂法律。在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帮助下,她最终获得经济赔偿4万多元。谈及这段经历,她至今心存感激:“非常感谢工会的帮助。如果没有工会帮助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我不会得到这么有利的维权结果。”

员工未跟随公司外迁,断断续续工作一年后被辞退

张女士连续在公司工作多年,主要从事流水线作业,通过计件的方式核算劳动报酬。公司与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在正常经营期间,她曾因勤劳上进多次受到公司表彰,获得过公司给予的额外奖励,一度成为公司工作标兵。

可是,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及公司内部经营策略调整影响,公司于2020年开始将生产重心逐步由北京迁往外省市。为此,公司曾与张女士协商,让她到外地工作。而她考虑到家庭、交通距离等因素,未接受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

由于张女士明确表示要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公司便没有再提及工作调动一事。在此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干半个月停半个月,员工有业务就来上班,没业务就只能待着。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依旧按照公司规定正常打卡上下班,直至公司在北京的工厂完全停止生产经营。

“在公司半停业阶段,所有员工的社保标准均按缴费下限缴纳,所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最低生活保障费。”张女士说,2022年1月4日,她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剖析公司辞退员工原因,工会律师揭开真相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费用。

仲裁机构立案后,张女士深感自己法律知识匮乏,为弥补自己的不足,她向朋友圈求助。有朋友告诉她,工会组织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于是,她就近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顺义区总工会了解张女士的情况后,第一时间上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审核,该中心确认张女士符合法律援助,遂指派工会律师韦志阳为张女士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结合张女士的案情陈述,韦律师在翻阅公司制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发现,虽然公司正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文书的时间是2022年初,且解除理由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事实上早在一年多之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就近乎停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张女士每月到手的生活费用仅为国家规定的“待岗工资”,即上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韦律师认为,公司之所以在一年之后辞退张女士,该做法的目的是恶意拉低赔偿系数、间接躲避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付经济赔偿

仲裁庭审中,劳动关系解除条件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公司辩称,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已经无法维持张女士原有的工作,不得已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如此,公司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张女士支付对应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韦律师不同意公司说法,称其应当向张女士支付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而非经济补偿,且应当按照公司正常经营时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针对公司的其他主张,韦律师也一一进行了反驳。其一,公司在庭审中称其早在一年多之前就将生产经营的主要工作逐渐转移至外省市,已在慢慢缩小在京员工的工作范围,该事由并非客观不可抗力而是公司内部运营调整。张女士从入职起即在北京市工作,且家庭日常生活均在市区,因此,对于公司协商时提出调岗安排她明确表示不接受是应当的,并非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公司的做法是,张女士一旦拒绝到外地工作,随即将其转为“待岗”状态,慢慢拖她一年多时间。

其二,张女士“待岗”一年多,公司逐步降低其工资及社保待遇,直到公司在北京的业务完全停止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该时间跨度之大明显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有恶意降低赔偿标准之嫌。

其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些规定所指向的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标准,公司应当按照这样的标准向张女士给付经济赔偿,而非其解除张女士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解除张女士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管从时间跨度还是工作区域调整上均有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遂采纳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该行为明显超出公众认知的正常必要限度。据此,裁决公司应当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43000元。

劳模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更好经营的重要前提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曹智勇律师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个别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想方设法对职工进行调岗、降薪、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尽管这样做可以弥补企业一些经济损失,但这是一时的且不能持续的短期利益。从长远利益考虑,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当遇到困难时依法与工会或职工进行协商,共同找到正确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决不能投机取巧。当然,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也一定要依法维权,注意在工作中留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故扣减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只有掌握充分扎实的证据,才能有效进行维权。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