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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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截留高管邮件,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公司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能否与工龄挂钩?
雇员之间打架受伤 雇主应否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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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0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雇员之间打架受伤 雇主应否给付赔偿?

 

编辑同志:

秦某承建一项工程后,雇佣我和余某看管工地。一天晚上,我和余某召集几位朋友在工地喝酒,席间因劝酒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在相互厮打中,余某用啤酒瓶将我头部砸伤,造成颅骨骨折,住院治疗近1个月,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我受伤后,雇主秦某和加害人余某均对我不管不问,住院费等费用都是我自己负担。我认为自己是在受秦某雇佣看管工地期间受伤的,雇主秦某和加害人余某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请问:我有权要求他俩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吗?

读者:庄巍

庄巍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提供劳务”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亦应当认定为“提供劳务”。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授权范围,与雇主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的,则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

本案中,你和余某之间的打架行为与提供劳务没有任何关联。事实上,你和余某受雇于秦某,目的是为了秦某的利益看管工地,但你们二人在工地上喝酒打架纯系你们的个人行为,既不是雇主秦某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也与看管工地这种劳务毫不相干,更不是为了秦某的利益。也就是说,造成你损害的是余某的侵权行为,而非劳务本身。因此,你的受伤与提供劳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再者,秦某对你被打伤一事不存在任何过错。你和余某喝酒打架并非秦某的授权、指示,而是一种违反工作纪律和安全要求的行为。同时,秦某在雇佣你和余某时,并不能预见你们之间会有打架行为,秦某已经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义务,在余某侵权过程中,秦某并不存在过错。因此,秦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你的损失只能由余某负责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如果你对打架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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