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美玉) 今后,市民在家门口就能体验到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在近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表决通过。据悉,公共文化服务空间今后不仅将拓展至居民小区、商场、公园、医院等各种场所,还将形成家门口的“文化园地”。条例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划补充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合理利用文化广场、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遗址公园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为了打造市民家门口的文化园地,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支持综合文化中心、综合文化室因地制宜、贴近群众,为各年龄段人群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在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同时,也需要开展一些配套性质的收费服务,如提供简餐、开发销售文创产品等。对此,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
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等实体,以及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