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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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与继子生母离婚 还能要求继子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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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与继子生母离婚 还能要求继子赡养吗?

 

编辑同志:

32年前,陈某在其丈夫去世不久带着6岁的儿子晓舟改嫁,我成了晓舟的继父。我对晓舟视为己出,供养他读书,在其上小学时,我每天接送,辅导他作业,到了高中,我每天送午饭到学校,可以说花了很多心血,尽了很多义务。晓舟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买房买车、成家生子。

我与陈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持续了22年。如今,我已经退休且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还经常生病吃药,捉襟见肘,就只好去找晓舟让他每月给些生活费,但几次恳求都被拒绝。他拒绝的理由是:我与他母亲早已离婚,我与他之间的继父子关系随之消灭,自己不再有赡养义务。

请问: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读者:苏玉胜

苏玉胜读者:

晓舟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只要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相互之间就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权利、赡养扶助义务等。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如支付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如在生活上对继子女予以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方面来认定。

实践中,人们常常认为,一旦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其实不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虽然婚姻关系消失了,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能因此消失,成年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仍然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是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本案中,你与陈某结婚时,晓舟只有6岁,并未成年。晓舟与你长期共同生活,你对晓舟在生活上悉心照料,在学业上关心和培养,显然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你们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子间相同的权利义务,相应地,晓舟成年后有赡养扶助你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你和晓舟母亲离婚而消灭。现在,晓舟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你的能力,其在经济上应为你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你可以向晓舟说明上述道理,若他仍拒绝给付生活费,你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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