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及《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 等相关规定,减免对象包括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则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故小微企业作为国有出租单位的最终承租方,有权要求减免房租。且依据现有规定,应依据转租方是否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区分减免操作方式,具体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转租方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
2、转租方为非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
因此,建议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据实选择租金减免操作路径。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