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沈丹丹向本报反映说,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遭遇工伤后,曾要求工伤保险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应待遇。但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公司虽然已经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过费用,但在她发生工伤之日仍处在欠费状态,因此,她无权申请。
她想知道:工伤保险中心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中心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沈丹丹所在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形成了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工伤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在沈丹丹发生工伤事故前,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这意味着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之间已经形成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即使此后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限期缴纳甚至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否定公司已为沈丹丹参保的事实。
另一方面,公司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沈丹丹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与之对应,即使公司在沈丹丹发生工伤时欠缴工伤保险费,也不影响其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权利。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