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小陈对同事小莹早有好感。2022年初,小陈邀请小莹到公园约会。游玩中,他向小莹表白自己的恋爱目的和志向,但引起了小莹的反感。期间,小陈靠近小莹想抱住她表达爱意。没想到,小莹慌乱躲避时掉入身后的人工湖中。事发后,小陈既未下水救捞,亦未呼喊他人施救。第二天,小莹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小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请问,为什么见危不救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张楠
张楠读者: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不积极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现实工作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大多发生于第四种情形,即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以放任的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小陈之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其负有对小莹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行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小陈试图拥抱受害者,导致其躲闪落水,就应该对自己先行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对于落水者实施救助或及时报警。即使自己不能下水救人,也应该呼叫别人施救,这种见危不救行为符合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所谓故意杀人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陈某明知小莹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态度,一走了之,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