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直到入职一家公司16个月后,公司才与我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有人认为,公司超过一年没有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彼此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此后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彼此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作废。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鉴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对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有着特别规定,其中包括在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之对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可以认定其合法有效,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仅能作为双方就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就此推定劳动者放弃双方已经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缺乏事实依据,也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立法宗旨。即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此前双方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作废。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论处。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视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公司与你已依法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书面固定劳动合同,而否定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疑意味着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享有单方将你“扫地出门”的权利,这无疑虚化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范、引导作用。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