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受到损失,也都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发生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放任不能履行合同损失的扩大,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止损;如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也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