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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时骑车撞伤他人 长大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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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8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时骑车撞伤他人 长大应担赔偿责任

 

6年前,63岁的于老伯从市场购物回来的步行途中,被15周岁正在读初中二年级的学生齐博驾驶其父亲的电动自行车撞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博负事故全部责任,于老伯无责任。

于老伯经送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右膝外侧半月板粉碎性骨折、右脚内外踝骨折,住院51天,支付医疗费47000余元。此后,经鉴定,于老伯右膝外侧半月板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导致功能障碍构成9级伤残,内外踝骨折构成10级伤残。

本案诉至法院后,因齐博系未成年人且名下无财产,法院判决齐博的父母赔偿于老伯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齐博的父母仅支付赔偿金35000元,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最近,于老伯得知齐博早已成年,且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月工资6000余元。为此,于老伯打算追加齐博为本案被执行人,但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要求和一般原则。前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基于特定的监护关系而承担的一种替代责任。该种责任的承担并不导致未成年人本人应负之法律责任的当然免除。故前述法律同时规定,对于被侵权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应优先从未成年人本人的财产中予以偿付。

同理,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了独立的生活来源和财产,亦应优先以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齐博未成年时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执行依据将齐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但在齐博成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应当予以追加。

此外,因侵权人齐博的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侵权人于老伯的损失历经6年之久仍未获得全部赔偿,明显缺乏公平性。将成年后的齐博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弘扬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因此,于老伯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齐博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他与他的父母共同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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