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芬芳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同时就业于甲、乙、丙三家公司,每处每天工作2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一月一结。前几天,她在乙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由于甲、乙、丙均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她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甲、乙、丙以她系多方就业,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担责。
她想知道:多方就业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她该向谁索要赔偿?
法律分析
甲、乙、丙均有为刘芬芳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但就本次工伤其只能向乙公司索要赔偿。
一方面,刘芬芳的情形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刘芬芳与甲、乙、丙建立了劳动关系,每天在同一公司上班为2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明显符合对应特征。
另一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可同时享有多重工伤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甲、乙、丙均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刘芬芳所受伤害发生在为乙公司工作期间,故只能由乙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