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患病、不胜任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奚娉婷(化名)在其第3份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虽表示同意但要附加一些条件,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添加一项新内容,即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我被派遣的用工单位。这是不合理的,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奚娉婷说,针对这项异议,公司进行过解释但未得到她的认可。此后,公司向她邮寄过该合同文本及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她未签收。2021年6月30日,即其劳动合同终止日当天上午9点,她再次要求续签合同。可是,直到下午5点51分,公司回复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了。
法院认为,双方在第3份劳动合同到期前达成续签意向,但因种种原因未能签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日上午9点,奚娉婷明确向公司表示要续签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予回复。待其下午4点45分再次询问,公司才于下午5点51分告知双方合同终止,此时已到通常下班时间或邻近下班时间。该事实表明,公司在长达一天的工作时间内未告知奚娉婷必须于当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奚娉婷是有时间赶往公司签署合同的。据此,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于8月15日终审判决公司向奚娉婷支付赔偿金等115412.74元。
双方同意续签合同
公司附加额外条件
2015年3月3日,奚娉婷在公司入职并被派遣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此后,双方先后签订过3份2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第3份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18年5月29日,奚娉婷在回公司途中受伤,同年10月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12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4月3日,她提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其请求。此时,她正在休病假。她向公司提交的2份就医证明显示,2021年5月29日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医嘱全休两周。2021年6月17日诊断为筋膜炎、滑囊炎,医嘱休息两周。
2021年5月28日、6月18日公司先后两次通知奚娉婷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6月21日,她来到公司续签合同。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板第二条载明“甲方派遣乙方至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乙方的派遣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另外,公司在该条款新加入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等内容,奚娉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约定不合理,双方未达成一致。当天,未签订劳动合同。
此后,公司通过微信解释合同条款,奚娉婷仍不认可。2021年6月25日,公司向奚娉婷邮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回执函》及与此前提供的版本相同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奚娉婷拒绝签收,并向公司再次邮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要求续签合同。2021年6月28日,公司签收该申请。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员工认为公司违法
2021年6月30日上午9点,奚娉婷向公司人事主管发送微信,称其腿部病痛严重,走路没有力气,想过几天去公司续签合同,但未得到回应。直到下午4点45分,奚娉婷再次发送微信问:“什么时候续签合同?请回复!”下午5点30分,对方回复:“给您寄送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您拒收了!以下图片是我寄送的资料。”“您打算什么时候来公司续签合同?”奚娉婷表示:“您发送给我的图片看不清。”对方说:“图片可以放大看。这个续签通知书25日寄送给您,您拒收了。”奚娉婷表示:“过几天到公司续签合同。”
6月30日下午5点51分,公司回复奚娉婷:“合同到期时间为6月30日,公司和银行多次通知您续签合同,您在合同到期前都一直不续签,公司发送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您也拒收,没法再等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将于今日发出!”奚娉婷表示,她现在正处于病假期,且一直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6月30日晚上8点11分,公司向奚娉婷发送微信:“2021年6月30日,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且多次督促续签事宜,但你一直不来公司续签并拒收公司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你的行为已导致自己的劳动合同因届满而终止。书面通知将于7月2日寄送您本人,请注意查收。”
2021年7月1日上午8点31分,奚娉婷向公司发送微信:“我在银行呢,请带着合同来银行这面签吧。我们之前一直在这里面签,这次还这样。我在上班,没时间去公司。”对此,公司未予回复。
2021年7月2日,公司向奚娉婷邮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奚娉婷认为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她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向奚娉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奚娉婷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迟延签约构成过错
公司被判给付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法定除外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奚娉婷与公司连续签订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3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通过电话、邮件等告知奚娉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虽因种种原因未能签成,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日即2021年6月30日上午9点,奚娉婷明确向公司表示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一直未予回复。待其下午4点45分再次询问,公司直至下午5点30分才就此问题进行答复,并于5点51分告知双方合同终止,此时已到通常的下班时间或邻近下班时间。
上述事实表明,在当天下午5点30分之前长达一天的工作时间内,公司并未告知奚娉婷必须于当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奚娉婷是有时间赶往公司签署合同的。况且,奚娉婷有此期间的病假诊断证明并已交给用工单位。此外,2021年7月1日上午8点31分,奚娉婷按照双方之前的签约习惯到达银行,并表示公司可以带着合同过来签署,但公司未进行任何回复,并于次日向奚娉婷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结合查明的案情,判决公司应向奚娉婷支付赔偿金83810.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两项合计115412.74元。
公司及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并提起上诉。
经查,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确认,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请求不对奚娉婷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奚娉婷系在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工伤等级为十级,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公司应支付奚娉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并确定由银行信用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