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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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业金申领后顾之忧须强化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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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业金申领后顾之忧须强化隐私保护

 

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场招聘中以“有色眼镜”歧视失业金申领者,显然是事先获悉了后者的失业金申领信息。因此,要有效消除失业者申领失业金影响再就业的后顾之忧,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失业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管理。

日前,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副司长刘鹏参加在线访谈,专门解答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相关问题。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会影响就业”的职工关切,刘鹏回应称:“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他解释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8月15日《工人日报》)

失业保险金,简称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如出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可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申领失业金。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积极性并不高。究其根源,除了“爱面子”心理作祟和不知晓相关政策外,一些失业者担心申领失业金的信息被用人单位知晓后,可能影响再就业的因素也不容忽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总是以“有色眼镜”对待失业人员,以偏概全地认为其申领失业金反映了能力和素质的不足,进而拒绝对其录用,以致申领失业金信息成为不少劳动者再就业时难以逾越的隐形歧视门槛。

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场招聘中以“有色眼镜”歧视失业金申领者,显然是事先获悉了后者的失业金申领信息。因此,要有效消除失业者申领失业金影响再就业的后顾之忧,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失业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管理。人社部在印发的相关文件中,严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并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其用意正在于此。

在法理逻辑上,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机构或组织在处理申领失业金等个人敏感信息时,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用人单位对申领失业金者再就业时“另眼相待”,致使失业者对申领失业金产生投鼠忌器心理,既是对失业者个人隐私的直接侵犯,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对失业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还存在漏洞。

从实际情况看,失业申领失业金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用人单位知晓,主要源于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信息没加固好管理“安全锁”。虽然在很多时候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并不是有意为之,但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明白,严防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个人隐私信息泄漏,是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主动为失业金申领者构建起技术防范与依法管理、依法追责相得益彰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格局,从而以兢兢业业地当好失业金申领者个人信息“守护神”的积极担当,不让部分有就业歧视歪念的用人单位刁难失业金申领者有机可乘。

当然,解除失业者不愿申领失业金的再就业歧视担忧,不能只对其加固个人隐私的管理“安全锁”,相关部门还应切实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故意给失业金申领者另设就业歧视门槛的行为严惩不贷;失业者也要主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因自己领取过失业金而不雇佣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惟有全链条发力,失业者申领失业金才不会瞻前顾后,而是理直气壮。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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