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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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做到3个“不轻信”
拖欠工资起争议 工会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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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8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拖欠工资起争议 工会调解化纠纷

 

石某、李某2人是北京市顺义区某包装公司职工,在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但因业务量出现下滑,公司内部资金周转困难,他们被告知工资可能无法及时发放,延长期限不能确定。为了养家糊口,同时也为了工作,他们理解公司的困难,并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2022年春节前,在职工的再三催促下公司零零散散支付了此前拖欠的一小部分工资。由于欠薪日子较长、数额越来越多,包括石某、李某在内的职工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与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他们于2022年2月来到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随后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受理案件后,劳动仲裁委依程序将该案转送至顺义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本案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韦志阳第一时间与职工取得联系,经询问得知石某、李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并离开公司,他们申请仲裁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并非要求公司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听完职工的案情表述,调解员拨通了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了解公司对于调解的态度。通话中,公司不否认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但表示确因内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希望职工体谅公司的难处。

综合权衡争议双方的意见之后,调解员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多次与职工、公司负责人进行电话或现场沟通,进一步商讨合适的争议解决方案,并向其提出合理建议。同时,调解员告知公司: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职工而言,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亦应体谅职工的难处。

最终,在调解员的多番努力下,公司负责人如约来调解中心与职工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沟通、交谈,公司负责人当场承诺在签署调解协议后一周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款项。得此承诺,职工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调解结果】

2名职工与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此后,他们顺利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款17523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对应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两名职工被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但考虑到公司的困难,他们没有要求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仅仅要求公司将拖欠的劳动报酬补足即可。他们提出的这种要求减少了公司的经济压力,也有效地促进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和矛盾的快速解决。

调解员认为,劳动关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综合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出现各式各样的矛盾,在私下无法协商一致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为双方缓解矛盾提供了一个友好调解的平台,为劳动关系双方快速解决争议提供了便利。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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