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既是同学又是同事。因性格差异较大,没人想到我俩会走到一起。更没人能够想到,我俩会那么快结合又那么快速分开。离婚时,为补偿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前夫向我出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事后,因其没有依约付款且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我不得不持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前夫偿还该借款。可是,法院审理后竟然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邱芳芳
邱芳芳读者:
从你讲述的情况看,本案涉及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结合本案,你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那就必须证明你与前夫之间存在相应的“资金融通的行为”或者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而你与前夫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也没有发生过“资金融通”或“借贷”,这种在明知无借款事实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从一开始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你们在离婚时不能虚构借款事实、出具虚假借条,但不等于双方不能协商有关补偿事宜,也不等于相关补偿协议无效。如果你与前夫之间明确约定10万元是对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补偿,而不是现在所称的借贷关系,你们达成的补偿协议就不存在法律上障碍。本案的教训在于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应当明确主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乃至错误导致最终无效。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