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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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在出租屋摔伤,能否向房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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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在出租屋摔伤,能否向房东索赔?

 

读者曾兰兰向本报咨询说,今年暑假,她将7岁的儿子接到自己务工的地方。因工作忙,她只能下班后陪儿子,上班时将儿子锁在出租屋里。近日,在上班期间,其儿子因步入与房间相连的阳台坠落受伤。

她想知道:在阳台栏杆高度仅为60cm、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房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房东虽应担责,但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方面,曾兰兰违反了自己的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20条、第27条、第34条分别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与之对应,曾兰兰的儿子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当然监护人,将儿子独自留在出租屋里,对存在的风险,无论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你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即没有尽到管理和教育责任,也决定了你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房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第1173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下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本案所涉五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仅为60cm,明显与之相违。依此来看,房东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应对曾兰兰之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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