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原公司工作9年后,被其以工作需要为由安排在新公司上班7年。一个月前,我因为新公司拖欠工资辞职。可是,当我要求新公司支付包括在原公司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原公司与其无关,且二者加起来的年限达到16年,其最多只能以12年为限支付经济补偿。
请问:在我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与所在地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持平的情况下,新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谢萍萍
谢萍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工作年限应当涵盖原公司和新公司。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之对应,原公司将你安排到新公司,你因新公司欠薪提出辞职,新公司向你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涵盖原公司。
另一方面,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受12年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不超过12年”的前提,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3倍”。反之,没有超过“3倍”不受12年限制。结合你的情况,新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补偿金的年限为16年。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