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母均为企业职工,共有3名子女,我是家中长子,母亲早年前因病过世。我父亲上个月辞世时留下的公证遗嘱载明:“属于本人的所有现金及存款都不遗留给任何人所有,只作为修建家族祠堂专用。在此我指定大女儿和小儿子作为本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对此,我感到不解。因为,父亲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均在外地工作,假如他们违背了父亲遗愿,包括我在内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该如何维权呢?
读者:闫大成
闫大成读者:
为适应日益复杂的遗产纠纷问题,《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所谓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你父亲立遗嘱指定你大姐和小弟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上述规定。
遗产管理人确定并产生后,应依法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此,《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违反法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
从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对遗产管理人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被继承人去世时有市值约10万元的股票,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后,继承人始终未达成协议如何分割股票。在此期间,股市大跌10万元股票的市值已经变成4万元,此时遗产管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原因是,股票涨跌是股市常态,继承人对股票如何分割处理无法达成一致,则遗产管理人无法选择是抛售股票变现还是继续持有股票,因此对于股票市值损失,遗产管理人没有过错。
再如,被继承人留有古玩收藏品若干,遗产管理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收藏品严重受损而贬值,此时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原因是防火防水防潮是保管收藏品的基本常识,遗产管理人控制收藏品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