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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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律师巧取证帮职工成功维权
合同约定工作地不明,不等于单位可随意变更工作地点
复工复产后密集“补班” 职工有权索要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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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约定工作地不明,不等于单位可随意变更工作地点

 

常律师:

您好!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了,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前几天,公司领导通知,要将我调到南京工作。若我不同意此次调动,公司将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家在北京,不想去南京工作,可我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北京和南京。

请问:公司可以随意将我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和南京两地之间调动吗?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您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和南京,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具体的工作地点。因此,公司不能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您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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