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的领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停工停产2个月。前些日子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通知:停工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大家要做好复工复产后“补班”准备,“补班”无加班费。停工的头一个月大家拿到了全额工资,第二个月份只拿了1000多元,据说是生活费。公司恢复营业后就立即实施“补班”计划,要求员工每周多工作1天、每天延时工作2小时。由于“补班”安排得太密集,员工都感到疲惫。加之没有加班费,员工怨言很大。
请问:公司的“补班”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方维晨
方维晨读者:
一方面,该公司不能强制员工“补班”。
疫情防控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员工因此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这并非员工个人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各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很显然,企业支付给工资或生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未工作而拿了钱,就认为自己有权强制员工“还班”。
另一方面,公司安排的“补班”实质上属于加班,因此,应遵守加班的程序和总时数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复工复产后,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安排“补班”,员工应当理解并积极配合。但是,在安排“补班”中,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而且每个月的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再一方面,该公司应当向“补班”员工支付加班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300%。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