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邱燕英向本报咨询说,他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20多年,再过半年就可以退休了。一个月前,他因违反规定在车间里用火,导致发生火灾并造成公司12万余元损失。事后,公司不仅要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还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他想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邱燕英的情形属于严重失职。即其违反规定在车间用火,违反基本注意义务,对火灾发生及其损失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照样有权将其解聘。
另一方面,工龄已满十五年、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并非劳动者不能被解聘的“免死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有着邱燕英所提到的内容,但其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附加了另一个条件,那就是必须具有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法定情形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很明显,上述条件并没有将员工严重失职列入严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列。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