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7月初入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失误,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构成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2022年7月初,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拒绝续订。在办理离职手续后,社保机构给我发了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也给我发了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拒绝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我找公司理论,公司说,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于补偿性质,获得了这两项补偿后,就不应当再要求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就是重复获取补偿。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董安俊
董安俊读者:
该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伤残职工离职后的医疗保障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职工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就业能力受限所作的补偿,它们均属于工伤待遇的范围和性质。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是对劳动者积累性劳动贡献的补偿和对劳动者就业机会成本丧失的一种补偿。据此可知,工伤待遇中的各种补偿与离职时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职工离职时领到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主张免除自己向工伤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你是八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是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你有权领取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