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公司当外卖骑手时,老板答应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没有签订。过了两年,公司人数越来越多。为减轻用工负担,公司开始想方设法改变员工用工性质。”呼凡迪(化名)说,公司首先用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的方式,将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之后,又通过将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把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改变成承揽合作关系。这样一变,公司就不用为他缴社保了,也不再为他的工资发放、交通事故等事情操心了。
尽管按照公司的要求签了劳务协议、注册了个体户,呼凡迪依然认为他在为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不这么看,称其自备交通运输工具上下班、自行选择是否接单,双方之间只有合作没有管理。因其工作具有自我劳动的特点,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呼凡迪所从事的送餐业务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由公司工作人员对他进行管理。因呼凡迪为公司提供了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结合查明的案情,二审法院于7月15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主张,确认其与呼凡迪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两份协议一经签订 劳动关系受到质疑
“2016年6月10日,经老板面试,我正式进入公司工作。”呼凡迪说,根据老板安排,他担任外卖骑手职务,负责“饿了么”在某地区的送餐服务。工作期间,他需要穿着统一工服,按照地区站长排班在蜂鸟平台上线。
呼凡迪说:“公司规定,所有骑手只要上线就必须接受系统派单,不按时上线接单、每日上线不足、派单超时等情况均会被扣工资。”对此,公司称其自2018年12月8日起取得该地区“饿了么”订餐和配送业务的经营权,2020年12月16日结束该地区的经营权。
入职两年后,公司与呼凡迪签订了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劳务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他应当服从公司管理,听从公司指挥,按照劳务指令中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提供送餐服务。此外,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其应服从该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此后,呼凡迪每天通过登录蜂鸟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进行送餐,所属站点的苗站长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对他进行直接管理。
2020年8月21日,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该协议约定,公司通过将自然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约定个体工商户通过该平台承揽公司的业务。公司向该网络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及项目服务费。
2020年9月7日,呼凡迪作为某商务服务工作室的经营者与网络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当天,该商务服务工作室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呼凡迪为经营者。呼凡迪说,这番改变看似变化很大,从实际效果上讲员工的接单方式、工作内容完全没有变化。不过,2020年8月起,呼凡迪的劳动报酬支付方从公司变成了网络公司。
一次偶然的机会,呼凡迪需要公司出具一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公司不仅拒绝了他的这一请求,还称双方之间自签订劳务协议起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和质疑。
双方之间是何关系
公司员工各持己见
2020年12月9日,呼凡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诉称,其与呼凡迪在相应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该主张,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是“饿了么”项目补充协议,证明公司在某地外卖配送任务代理权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28日。二是《劳务服务协议》,证明公司与呼凡迪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等法律调整。三是《平台服务协议》,证明公司已经将业务发包给网络公司。四是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及《项目转包协议》,证明呼凡迪系个体工商户,与网络公司签订有协议并独立负责承包业务。五是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平台系统打款信息,证明呼凡迪以商事主体的资格从事经营活动。
对此,呼凡迪辩称,所谓的网络公司只是一个发工资的软件。就其主张,他提交了银行流水、薪资单、考勤说明和考勤排班,证明他仍然服从公司管理并接受公司发放的工资。其中,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公司自2019年1月起按月向呼凡迪转账支付报酬,2020年1月至10月,蜂鸟平台薪资账单截图的每月薪资金额前均显示有公司名称。
公司认为,呼凡迪可自行选择接单与否,并能在接单后单向将订单转出,其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呼凡迪自行购置交通运输工具,不接受公司对其劳动过程的管理,其虽原则上接受片区站长的管理,但没有具体的考勤制度和奖惩措施,其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呼凡迪从事的工作没有底薪,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公司虽鼓励呼凡迪多接单,但并没有强制性,双方属于合作共赢,其工作具有自我劳动的特点。因呼凡迪的工作对公司的隶属性不强,独立性更强,因而裁决公司与呼凡迪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错误。
劳务承包名不符实
法院支持员工主张
庭审中,公司提出,呼凡迪在仲裁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归公司管理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
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新型用工模式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点,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角度出发,判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隶属性更强还是自主性、独立性更强。劳动者工作具有较强自主性、独立性的,不宜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第1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呼凡迪所从事的送餐业务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呼凡迪向公司提供了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劳务服务协议》,但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本质。
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公司虽又通过平台向呼凡迪发送业务、发放报酬,但该用工模式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属性,网络公司与呼凡迪所注册个体工商户之间所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并没有建立在实际的承包法律关系上,因此,仍然应当认定呼凡迪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呼凡迪主张2016年6月10日入职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公司向呼凡迪发放劳动报酬的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的时间,故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1月1日公司取得某地区“饿了么”业务经营权之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呼凡迪与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