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7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正式施行。与“2017版预售合同”相比,此次合同示范文本出现预防责任不对等条款的内容。
据了解,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开发企业存在滥用补充协议及附件任意设立责任不对等条款的情况。本版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在“说明”中明确“三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附件内容,且附件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限制开发企业利用强势地位通过补充协议及附件异化主合同条款,减少矛盾纠纷。
针对前期工作中,部分购房家庭反映的对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支付的,开发企业设定惩罚条款问题,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各界专家多次研究探讨,一致认为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非因购房人原因导致购房人贷款逾期支付的,开发企业不得约定追究购房人违约责任,并在本版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中增加相应款项内容予以明确。
前期工作中,开发企业强制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问题也反映较多,与此同时,绝大多数购房家庭也不知道如何缴纳。在本次合同示范文本起草过程中,对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优化,在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要求开发企业写明业主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地点,购房家庭可自行办理,确需委托开发企业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超过15日)向购房人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针对“2017版预售合同”施行过程中出现的开发企业因购房人骗购约定过高比例违约金的情况,在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购房资格承诺中,增加了购房人因骗购导致合同无效需向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建议比例“2%”的内容。
为避免因为对装饰装修材料约定不细致、不明确而出现“货不对版”的情况,合同示范文本附件六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约定中,将公共部分、户内部分用到的装饰装修材料种类、品牌、型号(做法)等内容尽可能予以详尽罗列,方便买卖双方能够更清晰的将装修标准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