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盛丽)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被判侵权,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其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照片拍摄者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2021年4月,张某将影片《我不是药神》的制作公司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张某称,2015年12月13日,其在马蜂窝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某建筑的照片。2017年,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张某观看电影时发现,电影片头里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张某认为,电影制作方未经其允许在电影中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张某遂将电影制作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我不是药神》电影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经营的保健品店,照片墙出现被诉侵权作品,该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的镜头时长为2秒。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该照片是原告的摄影作品。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摄难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性使用情况、电影中涉案作品贡献率等因素后,判令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