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作为某一专项技术人才被公司引进。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该协议约定:我应当在公司工作3年;公司给我60万元人才引进奖金,并于每年1月兑现20万元;如果非因我的意愿被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立即兑现全部奖金。工作半年后,公司基于经营方向调整,不顾我反对强行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且以合同尚未期满为由拒绝兑现人才引进奖金。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付全额人才引进奖金?
读者:曾雯雯
曾雯雯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兑现全部人才引进奖金。
一方面,从劳动法律关系上看,公司必须兑现“人才引进奖”。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鉴于此,该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结合本案,正因为所涉《人才引进协议》是你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产生,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基于经营方向调整,不顾你的反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对你而言无疑符合“非因本人意愿”的特征,公司必须依据《人才引进协议》的约定向你支付“人才引进奖”。如果允许公司出尔反尔,无疑会动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根基。
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公司同样必须兑现“人才引进奖”。
《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规定中的诚信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自身利益、双方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公司单方强行解聘且拒绝履行承诺,无疑与之相违。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