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肖春霞向本报反映说,孙某为招揽生意在其门口的人行道上安放了立式灯箱广告,但无警示标志。她散步路过时一不留神被灯箱拉线绊倒摔伤。孙某认为,其安全保障对象仅限于消费者,而她是行人,在其没有伤人故意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她想知道:孙某的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孙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上述规定所明示的对象的确只限于消费者,但这并不等于由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以外的人造成损害则无需担责,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定包含“其他受害人”。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孙某基于经营活动在作为公共场所的人行道上安放立式灯箱广告,虽然其没有伤人的故意但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他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甚至是听之任之,无论其是基于哪一种心态,都意味着其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