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40多岁的刘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在职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公司每月支付劳务费4000元,后劳动者刘某因在用人单位加班过程中受伤回家治疗,被用人单位以无法继续工作为由强行辞退。刘某将用人单位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医疗费用。经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最终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
律师说法:
在办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劳动者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一点,自愿加班算不算有效加班?法律意义上的加班需要认定“加班事实”,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而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现实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规定加班需要审批,但劳动者没有履行,这种情况是不视为有效加班的。
普法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李小涵律师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