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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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
疫情期间哄抬价格将被严惩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为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形。

《意见》提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据了解,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和认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涨幅认定标准方面,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相关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哄抬价格行为: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20%的。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或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现进销差价率超过原合理进销差价率20%的。现进销差价率虽未超过原进销差价率20%,但对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主观故意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意见》指出,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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