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后,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便登记结婚了。但结婚没多久,我们就因为生活习惯、家务、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经常吵架拌嘴,感情出现裂痕。我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便于2021年1月起诉离婚,但薛某死活不肯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我们双方的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收到这样的判决,我很失望。因不能安心上班工作,更不愿意与薛某继续在一起生活,所以,我搬回娘家居住至今。
请问:如果我现在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读者:邵佳霞
邵佳霞读者:
婚姻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负有高度责任感,不可轻率离婚。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夫妻双方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四项法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存在上述事由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另外,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由于一方恶意不同意离婚,或者故意拖延离婚时间,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为了尊重婚姻自由,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上述规定的4项法定事由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说,在当事人初次诉讼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以上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婚姻状态已难维系,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你与薛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经分居一年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现在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