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公司从事手机销售业务的钟艳秋向本报反映说,李某到她负责的柜台买手机时,趁她给别的顾客介绍手机、对其未加防备,拿着4部总价为21600元的手机逃之夭夭。随后,她通过熟人从监控录像中指认,才确认系李某所为。
她想知道:对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与之吻合:
一方面,李某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钟艳秋提供手机给李某,目的是便于李某在买卖过程中对手机性能与功能等进行了解、比较、选择,并非自愿将手机交由李某占有。李某要获得涉案手机的占有权,只能在支付对价之后才能取得。本案中,李某没有支付对价即将手机拿走,完成了对涉案手机的占有,但该占有因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构成违法。
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属秘密窃取。
从表面来看,李某的行为发生在钟艳秋眼皮底下,但其系趁钟艳秋给别的顾客介绍手机、对其未加防备的情况下而为之,事实上钟艳秋当时也确实没有察觉此事,故李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的法律特征。
再一方面,李某的涉案数额巨大。
盗窃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只有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以下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本案涉案金额达21600元,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