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我所在小区出现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当地政府决定对小区进行封控隔离,由此也导致我有一段时间无法上班。待解除隔离后,公司以其只能按劳付酬而我没有付出劳动为由,拒绝向我发放隔离期间的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茜茜
刘茜茜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予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可采取隔离措施。企业对被隔离职工应当发放工资或生活费。本案中,你所在小区出现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政府部门对小区进行隔离是应当的。在此情况下,你不能正常上班并非你个人因素造成的,公司借口按劳付酬并以你没有付出劳动而拒发工资是错误的。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