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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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诉讼中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两家公司混同用工 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劝阻工友斗殴被撞伤 可以要求工友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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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3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劝阻工友斗殴被撞伤 可以要求工友给付赔偿

 

近日,读者邓雪娟向本报反映说,她见同事王某和谢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宿舍里大打出手就上前劝架。岂料,她竟被他们撞倒跌伤。面对她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的请求,王某和谢某互相推诿,理由是他们没有要求她劝架,也说不清楚是谁撞的她,故拒绝赔偿。

她想知道:他们二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王某和谢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无因管理角度上看,王某和谢某必须担责。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与之对应,邓雪娟的行为符合相应要件:一方面,对于王某和谢某斗殴,邓雪娟没有劝阻的法定义务,也没有与王某和谢某约定。另一方面,邓雪娟之所以自愿上前劝架,是为了让王某和谢某停止斗殴,避免造成不应有伤害,符合公序良俗。再一方面,邓雪娟的目的对王某和谢某均有利无害。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王某和谢某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虽然无法确定邓雪娟是谁撞的,但基于其是为了制止王某和谢某的权益被侵害,且自己伤害的发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受伤的故意,故王某和谢某必须根据“受益补偿”原则,对邓雪娟的损失给予补偿。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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