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离婚后带着儿子刘二与张某再婚,婚后又生下张三。后陈某因车祸去世,张某也未再娶,故刘二由张某一人抚养成人。刘二结婚后生育刘小,后刘二因病去世。几年后,张某也因病去世,名下留有1套房产,未留遗嘱。张某的女儿张三认为刘小的父亲刘二不是张某的亲生儿子,只是继子,而且刘二先于张某过世,因此,只有自己可以继承这套房产。无奈之下,刘小起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这套房产。
案例点评:子女是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刘小的父亲刘二从小由张某扶养,是张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刘小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刘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房司司)